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獲悉,為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督促生產企業誠實守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研究起草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推動和規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建立健全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于2014年8月8日在總局官方網站公布全文,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建立全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一企一檔”的原則,建立本行政區域所有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真實、準確記錄企業基本信息、監管信息和社會監督信息。重點記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信息、不合格產品信息、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產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消費者投訴舉報信息、社會組織監督信息、媒體曝光信息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的信息,評定企業信用等級,作為對企業分類監管的依據并進行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增加監督檢查和產品監督抽檢頻次。
《規定》征求意見截至8月31日,社會各界可以通過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多種方式參與意見征求。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督促企業誠實守信,規范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建立和信息記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建立并記錄企業有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及監督管理信息的文件檔案。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建立全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
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負責監督管理的每一家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信用檔案記錄的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監督管理信息和社會監督信息。
第六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基本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信息。企業名稱,生產地址,企業法人代表及聯系方式,企業質量安全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二)生產許可信息。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許可證發證日期及有效期,生產許可證換發、變更情況。
(三)產品信息。產品品種,生產工藝,產品配方,使用的原輔料及包裝、標簽信息。
第七條監督管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督檢查信息。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含飛行檢查)發現企業的違規情況,依法處置結果,企業整改情況。
(二)監督抽檢信息。監督抽檢發現的不合格樣品和對企業的處罰情況,企業對不合格產品處理和整改情況。
(三)風險監測信息。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產品信息,企業排查及整改情況。
(四)違法行為查處信息。違法違規類型,違法時間、地點,違法內容,處理結果等情況。
(五)食品召回信息。企業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產品情況,包括召回食品種類、召回日期、召回報告、處理情況等。
(六)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時間、地點,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況,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
(七)部門通報信息。其他政府部門通報涉及企業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的負面信息。
(八)其他需要記錄的監督管理信息。
第八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的社會監督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費者投訴舉報信息。消費者投訴舉報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投訴舉報的質量安全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等。
(二)社會組織監督信息。行業協會或者社會組織反映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信息,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
(三)媒體曝光信息。媒體曝光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信息,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
(四)其他需要記錄的社會監督信息。
第九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互相調閱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設施設備,將信用檔案記錄、維護、管理和使用納入日常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信用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管理制度,明確信息記錄的工作流程和信息記錄核準工作規范,確保信用檔案信息完整準確、歸檔及時。
第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信息,應當經有關負責人批準,并登記記錄人姓名和記錄時間。
第十三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的信息,不得隨意更改、變更和撤銷。
第十四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可采用紙質記錄,鼓勵采用電子信息化記錄管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的信息,評定企業信用等級,作為對企業分類監管的依據并進行公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的信息,確定和調整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的重點內容、頻次。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增加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頻次。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